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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件
2023-04-16 13:32

   (一)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

    一、适用情形

    居住在海外的香港特区居民,可直接递交申请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也可亲自到使馆递交申请。  

    香港特区入境处关于申请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的有关要求如下:  

  如申请人从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旧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请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一并递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因此,驻外使领馆不单独受理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申请人必须在递交身份证申请的同时,递交特区护照申请。

  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的规定,如不足18岁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在满18岁之日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持证人本人必须在返回香港后的30天内,向登记主任报到,交回该身份证,并申请新的身份证。因此,驻外使领馆不接受此类身份证申请。具体要求请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说明(http://www.gov.hk/sc/residents/immigration/idcard/hkic/oappic.htm)  

    二、办证程序  

  我馆受理申请后将把有关资料寄到香港特区入境处审批,待收到入境处寄回的证件后,我馆将以电话或信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护照申请表说明书》,中文姓名请用正楷填写,外文姓名请均用大写字母填写。  

   (二)彩色近照4-8张(16岁以下8张,16岁以上4张),照片要求:正面、免冠,55 mm×45mm。  

    四、办证时间

    通常需要8至12周。  

    五、付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香港特区旅行证件费用可由香港咨询人付款,也可使用CITIBANK或BANK OF CHINA的现金支票(支票收款人为:THE GOVERNMENT OF THE HKSAR)。  

  上述费用连同特区护照费用,可一并由香港咨询人支付。  

  除上述费用外,申请人还需向我馆另行支付向香港转递申请的邮寄费和手续费共计40马币(在中国银行付款)。  

    六、联系方式

    香港居民24小时求助热线:(00852)1868  

    七、注意事项

   (一)未满16周岁儿童办理需父母陪同;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未满11周岁的儿童额外规定,经学校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学生手册或学校记录卡)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若不能提交以上证明,则需填写副署事项表格(ID 641)正本及副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对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11周岁以下儿童,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及签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书(ROP 144)及证明该儿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居留权的文件。


   (二)香港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一、适用情形  

   《入境身份陈述书》是香港特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应急证件。如香港居民在国外发生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过期、丢失或损毁的情况,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返港;如未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又急需返回香港,可申领《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 

    二、办证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领馆办理。领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粘贴于陈述书上)。  

    三、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入境身份陈述书》。中文姓名请用正楷填写,外文姓名请均用大写字母填写。

   (二)彩色近照4-8张(16岁以下8张,16岁以上4张),照片要求:正面、免冠,55 mm×45mm。 

   (三)过期、损毁的证件原件或丢失的证件复印件(如有)。

   (四)外国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五)ID1003A表格(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时使用)。

   (六)情况说明。如证件遗失经过等。 

    四、收费标准

   香港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含入境许可):80马币。

    五、联系方式

    香港居民24小时求助热线:(00852)1868  

    六、注意事项

     未满16周岁儿童办理需父母陪同


   (三)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件

   一、使领馆不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申请。  

   二、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使领馆或直接向特区身份证明局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 “海外邮寄申请须知”,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至: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20楼 澳门邮箱1089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联系电话是:(0853)28370777,(0853)28370888,传真是:(0853)28374300。  

   三、澳门居民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6:00)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0853)28573333  

  四、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士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五、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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